员工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 15 年怎么办
案情:2002年, 一家电力公司从某地招收一名员工蔡某从事电力设备检修工作,双方依法订立了劳动合同, 公司也为蔡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2012年, 蔡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鉴于其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已经达到10年, 电力公司与蔡某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4年7月28日, 蔡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但是, 当电力公司提前30日通知蔡某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时,蔡某却提出,其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还不满15年, 不属于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的情形,并且双方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目前仍处于劳动合同期限内, 也不属于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的情形, 因此拒绝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
电力公司经内部研究后, 同意为蔡某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至符合退休条件, 但条件是必须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 并且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蔡某个人承担,单位应承担的部分由单位承担。 蔡某虽然原则上同意, 但是却要求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 由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电力公司单方为蔡某办理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蔡某不服, 将电力公司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面对这一局面, 电力公司很困惑: 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缴费年限不满15年, 这种情况单位能终止劳动合同吗?如果可以终止合同, 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点评:
《劳动合同法》 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 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 劳动者死亡, 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 由于蔡某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根据 《社会保险法》 第16条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 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之规定, 蔡某尚不具备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 因此, 单位也不能依据 “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而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
但是,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21条规定: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劳动合同终止。”蔡某虽然与单位订立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无论其是否能够享受养老保险, 都不影响单位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
关于这种终止情形, 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笔者认为, 由于经济补偿金的基本特征是法定性, 也就是说法律有规定的, 单位才有义务支付,否则不必支付。 《劳动合同法》 第46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于本条款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规定 “达到法定年龄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电力公司不但可以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也无需向蔡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通讯员 侯文秀 吴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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