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社保是义务 不缴社保要担责
近期,市劳动监察大队接到的投诉案件中70%左右都涉及社会保险。其中,以单位未缴或少缴社保、劳动者要求赔偿损失的诉求最为普遍。反映出当前由社保纠纷引发的劳动争议日渐突出,但是纠纷的解决渠道不太明确,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也让用人单位承担了不少风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如何正确认识和履行社会保障法规定的这一义务,减少自己的风险和维护自身利益呢?
首先,要认清社会保险的本质属性,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双方约定不缴无效。
社会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致力于为社会成员提供必要的基本保障。它具有法律强制性,不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意愿决定。社保缴费的落实,是劳动者自由、平等、安全工作的前提,也是推动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的重要保障。
然而现实中,不少用人单位出于成本考虑,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觉得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会增加劳动力的成本。以本市为例,单位每月最少要为一名劳动者缴纳几百元的社保。此外,行业差异也是不少用人单位不缴社保的托词。某装饰公司负责人告诉笔者,不是公司不愿意缴纳,而是因为装饰、广告、餐饮、宾馆等行业,人员流动大,缴纳社保很麻烦。
同时,也有不少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保,甚至还有劳动者给单位写承诺书,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并保证不追究单位的任何责任。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劳动者认识不足,尤其是一些年轻人,他们觉得养老、工伤离自己太远,没必要缴;另一方面是金钱压力,单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需要从劳动者的工资中代扣、代缴其个人承担的部分。不少劳动者因此会觉得缴纳社保还不如当时就拿到更多的工资更为现实,他们更看重的是眼前利益。
根据社会保险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的强制法律义务。既然是强制性规定,双方就不能通过协商来变更。某些看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愿平等”的约定,实质上是违反法律强制性义务的,约定无效。
其次,不缴社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将面临巨大风险。
无论是单位不愿意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还是劳动者主动提出不需要单位缴纳社保,只要出现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的情况,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就要承担较为严重的法律后果:
一是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有权随时(离职或者在职)向相关社保行政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此时单位面临的风险是,不但要给劳动者全额补缴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甚至还要缴纳比较高额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劳动行政部门还会予以罚款。
二是劳动者可以随时以单位没有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辞职,进而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单位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属于“过错在先”,劳动者如果抓住了这一违法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相关规定,以这一理由辞职,既不需要提前通知单位,又有权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
三是因单位未缴社保给劳动者造成的工伤、大病、失业等损失,单位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劳动者自身也要承担较大风险:对劳动者而言,如果不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因养老、工伤等产生争议,解决起来也很繁琐。劳动者如果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就能较为顺利地得到社保基金的赔付;如果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而用人单位又恰恰没有赔偿能力时,劳动者的维权境遇将会异常艰辛,甚至得不到任何赔偿。
最后,要正确选择社保维权途径。
目前社保纠纷的受理途径并没有统一规定,有些地区通过行政途径解决,有些地区则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较为混乱。纠纷解决渠道的不明确,造成社保纠纷解决效率低。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我市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是社保中心,因此,因社会保险引起的争议,法院原则上不受理,可依法通过行政渠道解决,即劳动者需向劳动监察部门或者社保中心寻求帮助。所以劳动者如果想争取自己的社保金,除了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和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还需要向社保中心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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