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时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付双薪
案例:
案例:赵小琴大学毕业后被一家公司录用已经工作 8个月,但公司一直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近日公司通知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她在表示同意补签 的同时,要求公司依照未按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规定,要求其补发8个月工资。
而公司认为,此前公司按照口头约定已 按月足额向赵小姐支付了工资,且现决定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而拒绝了她的要求。那么,未按时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真的需要支付劳动者双薪吗?
评析: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 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由此可见,只要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必须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本案中公司虽然在赵小琴上班8 个月后决定与其补签劳动合同,但这并不能改变此前未按期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因此应当向赵小琴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对计算方法作了规定:“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因此,该公司按规定应当向赵小姐补发7个月的工资,而不是赵小琴所主张的8个月。□通讯员 小文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2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