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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关于养老保险费如何补缴问题
发布日期:2013-07-23 10:27
来源:ylbx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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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缴费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参保的企业职工过去缴费年度欠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时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经核定的基数缴纳欠费,未办理缓缴手续和缓缴期满后未及时补缴的需加收利息;以前未核定缴费基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各年度工资进行稽核,核定缴费基数和补缴利息;企业不能提供原始和完整工资材料导致无法核定补缴基数的,按欠费年度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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