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有哪些待遇?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规定,生育职工享受以下待遇:
(1)产假: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24周岁)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给予产假30天。女职工计划内怀孕3个月内流产的,给予产假30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产假45天;7个月以上流产的,视同正常产假处理。患子宫外孕的,享受一个月的生育津贴。
(2)生育津贴,标准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乘以产假天数(每月按30天计算)。
(3)女职工生育期间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由生育基金支付。其中生育医疗费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及计划生育手术费。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品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医疗保险规定办理。
全额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不享受生育津贴,工资福利任由用人单位发放。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2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