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北市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淮北市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淮北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5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淮北市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1〕49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我市家庭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家庭服务业带动就业、改善民生、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的作用,特制定《淮北市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细则所称家庭服务业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由家庭服务机构指派或介绍家庭服务员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烹饪、保洁、搬家、家庭教育、儿童看护以及孕产妇、婴幼儿、老人和病人的护理等有偿服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 第三条 实施细则所称家庭服务企业是指依法注册登记,取得家庭服务经营资质,主要从事婴幼儿及小学生看护、老人和病人护理、孕妇和产妇护理、家庭保洁(不含产品售后服务)、家庭烹饪、居家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活动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含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和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从事家庭服务业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的均可申请期限为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全额贴息。一般贷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妇女贷款最高不超过8万元、高校毕业生贷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合伙创业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由3名以上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合伙创办家庭服务业企业的,按每人最高不超过10万元额度给予贷款。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补贴。对家庭服务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且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其中,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1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员工在合同期内,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原则上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第六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家庭服务企业与新录用人员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岗前技能培训的,对现有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的,给予培训补贴。新录用一般人员参加岗前技能培训的,补贴标准人均不低于300元;新录用高校毕业生参加岗前技能培训的,补贴标准人均不低于500元。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补贴标准分别为500元/人、1000元/人、2000元/人、3000元/人。 第七条 家政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对2013年家政企业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增添专业服务设备、新开设社区服务门店以及省级家政服务网络中心扩充功能等不低于5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补助,支持金额不超过投资总额的30%,单个企业最高支持不超过30万元。2013年已支持的项目不得申报。对发展员工制的家政企业为家政服务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以及意外伤害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等给予全额补助。 具体申报条件为:①家政服务企业应拥有至少5个30平方米以上连锁直营店或20个以上社区服务网点或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不少于10人;②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认定的省级家政服务网络中心;③优先考虑承担“放心家政”体系建设任务、开展岗前培训和标准化示范建设的家政企业以及提供生活照料、维修服务、养生保健、看护护理等社区居家健康养老服务的家政企业。 第八条 健康养老服务业综合示范项目。重点对以企业投资为主体的社区健康养老综合服务项目2013年固定资产投入超过100万元的给予补助。根据项目建设可行性、代表性以及当地配套政策进行综合评估后择优选择。支持金额不超过投资总额的10%,单个项目最高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民办(社区)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于重点以收养“三无”、“五保”、低收入和失能老年人为主的社区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床位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张床位1500元。社会办养老机构100张以上床位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为6000元,60—100张的,每张补助4000元,60张以下的每张补助3000元。 第十条 民办(社区)养老机构一次性运营补助。对于重点以收养“三无”、“五保”、低收入和失能老年人为主的社区养老机构,给与运营补助,每日托服务1人每月补助60元,社会办养老机构每入住1人,每月补助100元。 第十一条 财税扶持。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申请减免;家庭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给予一定期限(最多3年)免征营业税的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的高校生等从事个体经营开展家庭服务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家庭服务型企业新招用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每人每年4800元税收优惠。从事家庭服务的个体经济组织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享受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第三章 申领审核 第十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程序。填写《小额担保贷款认定申请表》,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户口本,企业职工花名册、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花名册、工资发放表,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记录、企业财务报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等资料交所在地县区人社部门。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后推荐到银行,由银行放贷、财政部门负责贴息。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补贴申领程序。家庭服务企业填写符合条件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汇总表,明细表,提供符合条件人员证件及资料,交至所在地县区人社部门。人社部门接到家庭服务企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并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审核无异议后,将补贴拨付至家庭服务企业基本户。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程序。家庭服务业企业填写《淮北市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提供《技能培训人员花名册》、《技能培训人员劳动合同书》、《技能培训工种开办计划审批表》、《技能培训工种教学大纲》、《培训人员取得的职业技术等级证书》,相关材料一并交至所在地县区人社部门。人社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审核无异议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基本户。 第十五条 家政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补助申领程序。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主要包括企业发展现状、项目建设简介(依据、资金来源、费用支出及效益)、发展前景、申请理由等;②《2014年省级内贸发展资金项目申请表》;③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经营证照复印件;④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及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⑤项目投资明细,项目实施的有关证明材料(合同、协议等)复印件,有关费用支出的银行付款凭证、对应发票或收据等复印件;⑥与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包括荣誉及照片复印件。项目单位对照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市、县商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由省商务厅、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择优选择。 第十六条 健康养老服务业综合示范项目补助申领程序。 除提供市、区配套支持政策文件资料外,其他申报材料同家政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 民办(社区)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申领程序。民办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养老机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房屋合同》复印件;填写《淮北市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申请审批表》。社区养老机构提供《淮北市社区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申请审批表》、养老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房屋产权或使用证明。 第十八条 民办(社区)养老机构一次性运营补助申领程序。提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区养老机构不要提供);养老机构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淮北市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助申请审批表》或《淮北市养老机构运营补助申请审批表》、协议书、入住人员汇总表。 申请一次性建设补助的,由县区民政局进行初步审查和实地核查,公示7天无异议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县区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及时拨付补助资金。申请一次性运营补助的,由县区民政局进行初步审查和实地核查,公示7天无异议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税费减免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业企业申请税费减免的按照安徽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落实国家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法〔2011〕753号)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一经查实,除收回资金外,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补贴资金申报审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所涉及的扶持政策,如与其他相关扶持政策重复,不再重复享受。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2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