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128号)等规定,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征缴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预算编制
自2015年1月起,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要足额列入各单位部门预算。其中,全额拨款单位社会保险费由市财政全额供给,差额拨款单位由市财政和单位按照差补比例分担,定补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自行负担。
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征缴业务经办
(一)规范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按照属地原则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规定规范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1、登记。市直和各区机关事业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市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中心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本通知下发前已经成立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在本通知下发后的30日内办理社保登记。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淮北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2)质监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2、变更登记。机关事业单位发生名称、地址、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写《淮北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相关信息变更的证件和资料,到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机关事业单位发生合并、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填写《淮北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批准合并、撤销的文件等证件和资料,到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二)规范社会保险申报
市直、各区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向市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中心申报,规范办理本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减少、退休、死亡、出国定居等申报手续。因未及时办理相关申报手续,而造成职工社保权益受影响或损失的,由各单位负责。
1、参保人员增加。机关事业单位因调入、新录(聘)用等原因增加在职人员时,应在增人当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办理社会保险人员增加手续:
(1)《淮北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
(2)组织、人社部门批准调入文件或调动介绍信、工资表、劳动合同书等资料。
2、参保人员减少。机关事业单位因调出、辞职、辞退、解聘、开除等原因减少在职人员时,应在减人当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办理社会保险减员手续:
(1)《淮北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
(2)组织、人社部门批准调出文件或调动介绍信、解除劳动合同书、辞职、辞退、解聘、开除等手续资料。
3、参保人员退休。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退休时,应在当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办理社会保险退休减员和医疗保险退休手续:
(1)《淮北市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变更申报表》;
(2)《办理退休手续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确认表》:
(3)组织、人社部门退休批文、退休审批表。
4、参保人员死亡、出国定居。机关事业单位在职、退休人员死亡或出国定居的,应在当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办理社会保险终止参保手续:
(1)《淮北市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变更申报表》;
(2)死亡证明、火化证;
(3)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定居证明、护照。
5、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变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姓名、性别、出生时间、身份证号等参加社会保险基本信息发生错误或有变化时,单位需填写《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请表》,持相关证件资料办理社会保险职工信息变更手续。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2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