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稽核及社会保险登记验证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申报稽核及社会保险登记验证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14年度全市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缴费基数申报稽核及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信息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确定
(一)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确定。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2014年度月缴费基数。2014年1月至6月期间新参加工作或再就业的人员,按照本人2014年1月至6月期间的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2014年度月缴费基数。
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2013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新参加工作或再就业的人员按照2014年1月至6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2013年度全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核定个人缴费基数;高于300%的,按照300%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介于60%和300%之间的,以职工个人实际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个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个人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不能低于当年淮北市最低工资。
(二)单位缴费基数确定。参保单位以本单位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2014缴费年度单位缴费基数(其中: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参加养老保险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除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外,其余类型参保单位的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单位全部职工同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三)各单位需按规定的时间进行申报,未按时申报缴费基数的缴费单位,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本期缴费基数暂按该单位上期缴费基数的110%确定。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四)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依据和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按《转发部社保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劳社险〔2006〕42号)执行。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确定
(一)养老保险。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14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2013年度全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础,设定60%、80%、100%、125%四个档次。参保人员继续采用原来选定的档次,其缴费基数由市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中心直接调整;凡需要重新选定缴费基数档次的,则需本人在6月1日-22日到市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中心11、12号窗口(市人社局二楼大厅)提出书面申请。
(二)医疗保险。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2013年度全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
(三)失业保险。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本人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执行。
三、缴费基数的申报及社会保险登记信息验证工作的时间、地点、方法和需要携带的材料
(一)时间
2014年5月4日至2014年6月22日。
(二)地点
淮北市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中心(市人社局二楼大厅)。
(三)缴费基数申报及参保登记信息年审的方法
1、参保单位经办人员自2014年5月4日起,需自带U盘到市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中心8、9、10号窗口拷取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基础数据信息和表格(《淮北市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附件1)、《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明细表》和《淮北市2013年度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信息年审表》(附件3))。
2、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将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和个人工资收入填入《淮北市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和《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明细表》中,并于6月22日前将填好的相关表格和材料报送到市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中心1号窗口。
(四)需要携带的材料
1、缴费基数的申报材料
①《淮北市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纸质和电子版)
②《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明细表》(电子版)
③2013年度《人事、劳动工资统计年报》、2013年12月份职工工资花名册或者与职工工资收入有关的帐、表等资料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2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