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安徽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安徽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业秩序,加强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监管,引导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推进劳务派遣服务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劳务派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单位的信用评价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劳务派遣单位,是指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获得行政许可机关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劳务派遣分支机构不单独进行信用评价,纳入其所属总公司的评价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条件、守法情况、经营状况等,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状况作出的综合评价。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信用评价标准和程序、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措施等,并对各设区的市、县(市、区)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负责对本级行政许可机关审批的劳务派遣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第六条 对劳务派遣单位的信用评价,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科学合理的原则,结合劳务派遣的特点,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以定量为主、定性为辅,实行全省统一标准、统一程序、统一管理,推动劳务派遣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第二章 信用评价分级及标准
第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按照《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规范》(DB34/T 4751-2024)进行评分与分级。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分为AAA级(信用状况优秀)、AA级(信用状况良好)、A级(信用状况较好)、B级(信用状况一般)、C级(信用状况较差)五个等级。得分小于 60分的,评定为C级;得分大于或等于60分且小于110分的,评定为B级;得分大于或等于110分且小于120分的,评定为A级;得分大于或等于120分且小于130分的,可评定为AA级;得分大于或等于130分的,可评定为AAA级。
第八条 上年度未正常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企业信用风险分类为高(D类)的,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不满1年的,以及上一评价周期被评价为C级的,劳务派遣单位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价为A级及其以上等级。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到期后未及时申请延续的,应在注销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重新申请取得经营许可后可进行信用评价。
第九条 AA级、AAA级由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评价认定,坚持好中选优的原则,严格控制数量,评定AA级、AAA级数量原则上应在本地区参与信用评价劳务派遣单位的10%以内。A级及以下等级由办理许可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评价认定。
第十条 依法取得有效《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且依法参加劳务派遣年度经营情况核验的劳务派遣单位,可获得60分初始分。在基本指标100分的基础上,按照评价指标加减分后产生最终得分,并依此确定相应信用等级。其中,有直接认定为C级情形之一的,均直接认定为C级。
第三章 信用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结合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核验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
第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反映的信息内容为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产生且仍在有效期内的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单位自评。在每年对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核验时,由劳务派遣单位于3月31日前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同时一并提交《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申请表》(附件1)《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自评表》(附件2)及自评证明材料等,进行自我评价,并对所填报信息及提供的自评材料真实有效性进行承诺。
(二)审核评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照评价标准,对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状况进行审核评价。对申报材料存疑的,可根据需要采用函电确认、数据分析、数据库查询、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相关内容进行核实,拟定劳务派遣单位年度信用等级。县(市、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本辖区内符合AA级、AAA级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推荐至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由市级评价认定AA级、AAA级。
(三)社会公示。经审核并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时将拟评定的劳务派遣单位的年度信用等级、陈述申辩途径及反馈渠道等,在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官方网站公示(AA级、AAA级由市级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咨询,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若有异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处理。
(四)等级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综合汇总拟定劳务派遣单位年度信用等级、社会公示反馈意见等情况,形成等级评定初步结果,经集体研究等程序后,确定等级评价结果。
(五)结果公布。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确定的信用等级结果通过官方网站、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发布,并按规定推送至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六)档案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严格规范信用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归档,归口管理,确保信用信息真实完整、应用正确。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每年5月10日前将本地区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结果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四章 公示期间异议处理
第十五条 公示期内,被评价单位对本单位拟评定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作出评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出的异议信息进行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单位。经核实,确需改变拟确定等级的,重新公示;不改变的,不再另行公示。
公示期内,社会公众对拟评定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有异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反映问题进行核实。经核实属实的,应对公示结果进行修改,并重新公示。任何企业或个人均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务派遣单位弄虚作假等行为,但恶意举报者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被评价单位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改变拟确定信用等级仍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进行复核并作出处理,复核结果为最终评定结果。
经复核,确需改变拟确定等级的,作出评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修正,并通过原发布渠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异议不成立的,维持原评价结果,不再另行公示。
第十七条 异议信息核查期间,不影响原评价结果与运用。
第五章 信用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限为1年,新的信用等级结果公布后,原信用等级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对获得 AAA 级信用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双随机、一公开”等事项中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二)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等相关媒体上公布;
(三)在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过程中给予优先办理,优先预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上门指导服务,可获取劳动关系诊断服务;
(四)信用评级结果列为诚实守信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供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个人依法查询应用;
(五)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案件线索情况下,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六)优先推荐评先评优,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七)向长三角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报其信用等级;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条 对获得AA级信用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双随机、一公开”等事项中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二)在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等相关媒体上公布;
(三)在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过程中给予优先办理,可预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上门指导服务;
(四)信用评级结果列为诚实守信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供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个人依法查询应用;
(五)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案件线索情况下,减少日常检查频次;
(六)优先列为有关培育试点对象,优先培育为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七)向长三角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报其信用等级;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A级信用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双随机、一公开”等事项中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
频次;
(二)在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等相关媒体上公布;
(三)可获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导服务;
(四)信用评级结果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供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个人依法查询应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被评为C级信用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列为劳动保障监察重点监察对象,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
(二)在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减少对其采取承诺制审批等便利化措施的范围;
(三)对劳务派遣单位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
(四)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信用安徽等官方网站发布,向相关用工单位通报其信用等级并提示用工风险,实施信用联合监管;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定、记录、归集、管理本级产生的信用信息,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建立劳务派遣单位信用档案,加强信用信息管理和分析,及时更新至劳务派遣单位名录库。
第二十四条 强化部门协同监管,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内部协调配合,推进工作有效衔接。健全完善跨部门信息共享共用机制,按规定将劳务派遣单位相关信用信息推送至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信息安全保护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六条 信用评价工作不得向劳务派遣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 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评定信用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跟踪管理、监督及调整。
第二十八条 获评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在获评期间,如有不符合该等级相应条件的,经核实,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如果发生问题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自发生问题之日起调低相应信用等级,至下一个评价周期。
第二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有隐瞒失信记录或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的,一经核实,其信用等级直接认定为C 级,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核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有严重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本办法施行前,各地已出台的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施行后,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申请表
2.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自评表
附件1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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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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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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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经营 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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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派遣经营 许可证有效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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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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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缴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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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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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员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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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派遣劳动者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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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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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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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真实性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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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承诺上述表格所填内容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全面,如有虚假,由本单位承担一切责任。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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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级评定 |
根据 县(市、区)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评定结果,拟评定(推荐)等级为 级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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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 等级评定 |
根据 市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评定结果,拟评定等级为 级 。 (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本辖区内符合AA级、AAA级的劳务派遣单位,推荐至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由市级择优评价认定AA级、AAA级。
附件2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自评表
申请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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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指标 |
评价细则 |
自评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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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指标 (100分) |
获得许可并参加核验(60分) |
依法取得有效《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且依法参加劳务派遣年度经营情况核验的,初始分为6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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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行业 (5分) |
主营业务是劳务派遣的,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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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配备 (5分) |
公司拥有持有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或人力资源资格等证书的专业人员,满2名的,得1分;每多1名增加1分,最多得5分。持证人员以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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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3分) |
公司与所有员工(含劳务派遣工)均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得1分;在安徽省电子劳动合同综合服务平台签订电子劳动合同、或者在其他平台签订的电子劳动合同并按照数据管理规范要求汇集至安徽省电子劳动合同综合服务平台的,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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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3分) |
公司为所有员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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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 (3分) |
设立党的基层组织的,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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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组织 (3分) |
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得1分;每年至少开展工会活动2次的,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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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3分) |
有完善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管理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的,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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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 (3分) |
有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并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的,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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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3分) |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等并进行演练的,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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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培训 (3分) |
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的,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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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3分) |
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服务收费标准、公示管理制度、服务流程等的,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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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3分) |
建立服务质量体系,并通过ISO9000等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通过的,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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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指标 (100分) |
获得表彰 (30分) |
获得党中央、国务院(含中办、国办)表彰的,加30分;其他国家级综合性表彰或认定先进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单独或联合发文),加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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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省委、省政府(含两办)表彰的,加20分;其他省级综合性表彰或认定先进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单独或联合发文),加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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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设区的市委、市政府(含两办)表彰的,加10分;获得县(市、区)委、县(市、区)政府(含两办)表彰,或其他市级综合性表彰或认定先进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单独或联合发文),加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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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劳动 关系建设 (30分) |
被认定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国家级的,加30分;省级的,加20分;市级的,加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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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5分) |
实缴资本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得1分;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得3分;1000万元以上的,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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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地 (10分) |
经营场所面积50㎡以上不满100㎡的,得3分,100㎡以上不满500㎡的,得5分,500㎡以上不满1000㎡的,得7分,1000㎡以上的,得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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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年限 (10分) |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年限每满3年的,得2分,累计最多不超过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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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机制 (5分) |
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加3分,被选树为市级以上金牌调解组织的,加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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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培养 (5分) |
在评价周期内,培养出持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技术技能人才,加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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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配备 (5分) |
配备专/兼职律师的,加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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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指标 (155分) |
违法派遣 (30分) |
以承揽、外包等名义实施的假外包真派遣,自派遣,派遣非全日制用工,派遣日结工的等,每有一项扣10分,最多扣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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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20分) |
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每次扣10分,最多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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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20分) |
发生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且败诉(含部分败诉)的,每件扣10分,发生非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且败诉(含部分败诉)的,每件扣5分,最多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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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开展 (15分) |
未正常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不得评为A级及其以上等级,并按照以下标准扣分,评价周期内未正常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扣5分;连续两个周期内未正常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扣10分;连续三个周期内未正常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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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社保代理(15分) |
通过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违法为他人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满10人的,扣5分;10人以上不满100人的,扣10分;100人以上的,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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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约谈 (10分) |
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警示约谈的,每次扣5分,最多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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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稽核 (10分) |
社会保险稽核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每次扣2分,最多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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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 (10分) |
虚开劳务派遣方面发票的,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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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参加年度核验 (15分) |
逾期参加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核验的,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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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 (5分) |
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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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注册资本(5分) |
实缴资本与注册资本不一致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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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性 指标 |
骗取有关 补贴 |
劳务派遣单位截滞留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等资金,劳务派遣单位通过虚假承诺、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等社会保险待遇的,直接认定为c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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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派遣行业或岗位 |
向事关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重点行业及涉密、核心技术等岗位,专职消防员等安全生产岗位和煤矿、非煤矿山井下等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直接认定为c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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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加年度核验 |
不参加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核验,或提供虚假材料参加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核验,或年度经营情况核验不合格的,直接认定为c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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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 |
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资质的,直接认定为c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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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信用 |
单位或单位法定代表人被列为失信执行人的,直接认定为c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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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 |
在评价周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直接认定为c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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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社会 影响 |
发生因单位原因引发的劳动关系领域群体性、突发性等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直接认定为c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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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 违法行为 |
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依法行政处理处罚三次及以上的,直接认定为c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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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评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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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
(请抄写 :本公司所填报信息及相关材料均真实有效 ,如有虚假 ,愿接受失信联合惩戒。)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