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淮政〔2024〕17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以下简称“缴费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
县区人民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
二、缴费补贴标准和办法
(一)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对象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
(二)补贴对象享受缴费补贴标准,按土地被依法征收时我市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1倍确定。当前我市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为53313元/亩,今后补贴标准根据我市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适时调整。
(三)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同等补贴标准。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个人正常缴费的基础上给予缴费补贴,补贴金额平均分15年并逐年记入其个人账户;距离领取待遇年龄不满15年的,逐年补贴并在其领取待遇前将补贴余额一次性记入其个人账户;已经领取待遇的,自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之月起将其缴费补贴计入个人账户,并重新核算待遇,从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的次月起享受待遇。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先缴费后补贴,补贴金额平均分15年发放给个人,凭当年缴费凭证领取,在其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时缴费补贴未发完的,一次性将补贴余额发给个人,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缴费补贴一次性发放给个人。
(四)县区人民政府以征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补贴对象,并给予其缴费补贴。
三、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和管理
(一)县区人民政府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预算。
(二)每亩土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为被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70%。上述筹集标准县区人民政府根据资金收支情况和待遇水平适时调整。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保障对象缴费补贴。筹集资金不足以补贴的,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解决。
(三)县区自然资源、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筹集标准,及时足额筹集社会保障费用,并存入当地预存征地准备金账户。社会保障费用预存不到位的,不得报批征地。
(四)征地被依法批准后,县区财政和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将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转存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没有转存社会保障费用的,自然资源部门不予办理供地手续。征地未获批准的,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返还预存单位。
(五)市直相关单位和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社会保障费用资金监管,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建立并严格落实资金预提、对账等机制,严禁拖欠、挤占、截留、挪用资金。发现资金管理出现问题,要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新老政策衔接和调整
(一)本通知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按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
(二)本通知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其承包的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时,不再给予缴费补贴。
(三)适时调整原政策保障对象的待遇水平,3年内实现新老政策待遇水平基本相当。
(四)本通知实施前申报且在本通知实施后批复征收的土地,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标准按原政策执行,补贴标准依本通知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作,精心组织。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精心组织,加强沟通协作,积极稳妥推动政策实施。
(二)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县区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本政策规定做好补贴对象确定、社会保障费用筹集、缴费补贴发放等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缴费补贴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三)统筹兼顾,平稳衔接。要统筹考虑新老待遇平衡,统筹考虑不同被征地年限、不同原因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保障,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工作,妥善处理好新老政策衔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顺利实现政策平稳衔接,确保社会稳定。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我市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和省有新的政策规定出台,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