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试行补充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淮人社秘〔2023〕9号
濉溪县、三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根据《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安徽省“十四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等文件要求,为切实保障广大职工权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降低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结合我市实际,在全市范围内试行补充工伤保险制度。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补充工伤保险是由政府引导,用人单位自主选择和自愿投保的一项商业性补偿保险。2022年,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确定了中国人保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为人保健康保险公司)为我市具体承办补充工伤保险的机构,合同期暂定至2025年10月30日止,合同期到期无异议,自动延续。
我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均可自愿选择与人保健康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补充工伤保险费。
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也可按建设工程项目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如出现工程项目延期情形,用人单位应及时与人保健康保险公司办理延期保障手续。
三、人保健康保险公司按照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核定补充工伤保险费缴费标准。用人单位应按照该标准按月向人保健康保险公司缴纳补充工伤保险费。
人保健康保险公司在保费到账后,应及时向用人单位出具保险费发票及保险合同;未及时出具的,不影响人保健康保险公司向用人单位支付补充工伤保险补偿金。
四、《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由人保健康保险公司予以补偿,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具体补偿范围及标准见附件。
人保健康保险公司支付的补充工伤保险补偿金,以工伤保险行政管理机构认定的工伤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为依据,人保健康保险公司不再另行认定或委托开展劳动能力鉴定。
附件:中国人保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补充工伤保险保费和补偿金标准。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月16日
附件
中国人保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补充工伤保险保费和补偿金标准
根据安徽省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中国人保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为人保健康保险公司)确定的补充工伤保险缴费和补偿金标准为:
一、补充工伤保险投保缴费标准
根据安徽省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确定补充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具体标准为:一类:每人每月6元;二类:每人每月7元;三类:每人每月10元;四类:每人每月13元;五类:每人每月16元;六类:每人每月18元;七类:每人每月20元;八类:每人每月25元。
按工程项目参保的,补充工伤保险费按照以下标准缴纳:1、工程造价0.3亿元(含0.3亿元)以下缴费比例1‰;2、工程造价0.3-1亿元(含1亿元)缴费比例0.7‰;3、工程造价1-5亿元(含5亿元)缴费比例0.4‰;4、工程造价5亿元以上的缴费比例0.2‰。
二、补充工伤保险补偿范围及标准
企事业单位职工补充工伤保险待遇及按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补充工伤保险待遇。
(一)参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一至十级的,由人保健康保险公司向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偿金。具体标准:一级4.5万元;二级3.5万元;三级2.5万元;四级2万元;五级1.8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0.9万元,九级0.6万元;十级0.3万元。
(二)参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一至四级且达到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对应等级的,由人保健康保险公司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护理补偿金。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6万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5万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4万元。
(三)参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五至六级伤残的,由人保健康保险公司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津贴补偿金,具体标准为:五级2.5万元;六级1.5万元。
(四)参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五至十级的,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后,由人保健康保险公司向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伤残就业补偿金,具体标准:五级11万元,六级9万元,七级5.5万元,八级4万,九级2.5万,十级1.3万。
(五)工亡补偿金。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因工死亡,由人保健康保险公司向工亡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偿金12万元。
工伤职工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人保健康保险公司不再按新的伤残等级支付补偿金或其差额部分。
按工程项目参保的,因工伤致残或死亡的,按以上标准获得相关补偿。
三、其他事项
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补充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按照对应等级补偿金额的30%支付;不足两年的,按照对应等级补偿金额的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照对应等级补偿金额的7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照对应等级补偿金额的80%支付;不足五年的,对应等级补偿金额的90%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