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
淮北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应用和管理,提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保障持卡人有效使用社会保障卡,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 号)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障卡,是指根据国家统一规划, 由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发行,用于个人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享受社会保障、金融服务及其他社会公共服务的多功能智能卡。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的使用及其相关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社会保障卡管理和经办机构
第四条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卡管中心)为市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承担全市社会保障卡的信息采集、组织制作、申领发放、卡的启用、密码修改、挂失解挂、注销、补领、换领、信息修改、临时卡管理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配合、协助做好社保卡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 合作银行负责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 社会保障卡的使用
第八条 社会保障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社会保障卡及其密码。
第九条 持卡人可凭卡申请查询卡内信息和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的其他信息,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和相关业务部门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持卡人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条 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和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在服务场所或者政府网站公示社会保障卡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第十一条 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和相关业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确保社会保障卡的使用安全。
第十二条 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和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三条 社会保障卡的有效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社会保障卡密码管理
第十四条 社会保障卡设有社保账户密码和银行账户密码, 持卡人要及时修改以上两个初始密码,以保证个人账户安全。
第十五条 社会保障卡社保账户初始密码为“123456”,必须修改后方可使用。修改社保账户初始密码需持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到市卡中心、县(区)、乡镇、街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或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办理。今后逐步实现在社区、社保卡合作银行办理。
第十六条 社会保障卡的社保账户密码,连续 5 次输入错误会造成社保账户被锁定。
第十七条 持卡人遗忘社会保障卡社保密码或社保账户被锁定,可凭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原件,到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进行社保密码重置。若委托他人办理,被委托人还需提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书。
第十八条 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初始密码必须进行修改从而完成账户激活。修改银行账户密码到合作银行网点服务窗口办理。银行账户密码的使用、修改和重置按照合作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社会保障卡挂失和解挂
第十九条 社会保障卡丢失后应及时办理挂失,挂失时需分别挂失社保账户和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 社会保障卡社保账户挂失分为口头挂失和书面挂失,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障卡社保账户书面挂失,由持卡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办理。若委托他人办理, 被委托人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书。未成年人无法提供身份证的需提供户口簿原件。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障卡社保账户正式挂失期为 7 日。挂失期满社会保障卡社保账户自动注销。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障卡社保账户口头挂失通过拨打淮北市
1233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热线办理,办理时应当提供本人的姓名、社会保障(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办理社会保障卡社保账户口头挂失后 48 小时内未办理正式挂失手续的,自动解除挂失。
第二十五条 正式挂失期间找回原卡的,应凭社会保障卡和有效身份证原件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解除社保账户挂失。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的挂失和解挂按照合作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社会保障卡注销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死亡、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省外、出国定居及其他需要终止社保关系的,社会保障卡应当注销。
第二十八条 办理注销手续时需持社会保障卡、有效身份证原件和相关证明文件,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社保关系终止或转移证明文件到市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办理社会保障卡社保账户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的注销按照合作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社保账户和银行账户均被注销的社会保障卡由合作银行收回,统一交市卡管中心销毁。
第七章 社会保障卡补领和换领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障卡的社保账户和银行账户均被注销后,需要补办的可向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申请补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持卡人应当及时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换领社会保障卡:
(一)有效使用期届满;
(二)社会保障卡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
(三)在社会保障卡终端设备上不能使用;
(四)变更本人身份证登记内容。
第三十三条 属于前款第(一)项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前45 日办理。
第三十四条 补领、换领社会保障卡,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市、县社会保险各级经办机构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办理。
第三十五条 补领和换领社会保障卡的,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十六条 换领新社会保障卡时需交回原社会保障卡。
第八章 社会保障卡收费
第三十七条 初次申领社会保障卡免收工本费。因丢失、损坏、有效使用期满等情况需补领换领新卡,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社会保障卡的工本费,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物价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章 社会保障卡个人信息维护
第三十八条 持卡人对本人卡面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申请变更,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换领社会保障卡办理。需变更个人参保信息的,应先办理参保信息变更。
第三十九条 持卡人需更改银行账户个人信息的,到合作银行网点服务窗口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章 社会保障卡临时卡的管理
第四十条 社会保障卡临时卡的管理办法另外制定。
第十一章 违法行为处理
第四十一条 冒领、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或者伪造、变造社会保障卡,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社会保障卡谋取非法利益的, 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2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