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淮人社[2011] 102 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社区(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
为进一步做好《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87号)文件,结合我市情况,现就《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申领发放
(一)发放对象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对象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具体包括:
1、进行求职登记、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
2、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
3、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
4、符合条件的其他劳动者。
(二)申领发放程序
劳动者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遵循户籍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申领发放程序如下:
1、本人申请。
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前,到高校所在的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原则上凭《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或高校就业指导服务部门出具的证明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后,到户籍所在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原则上凭毕业证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劳动者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
(3)毕业(肄业)证书(证明),具有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应提供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三张;
(5)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原《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还应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原《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初审。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供的原件进行审核,收取相关材料复印件,同时向申请对象告知就业扶持政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项目的内容和申请程序。经核实无异议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上签署意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相关内容后,4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统一上报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
3、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复核。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上签署复核意见,复核《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系统相关内容后,报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4、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审批。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证件发放信息、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就业失业状况信息、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等内容,并将《就业失业登记证》反馈给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对经审批合格的,由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登记造册建档。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原《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要做好原证件相关内容的转记工作和原证件的收回工作。
5、就业和社会保障站造册备案。对经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审批合格的,由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登记造册建档。
企事业单位的失业人员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直接向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原单位出具的解除合同证明书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证明;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
4、毕业(肄业)证书(证明),具有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应提供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片三张。
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证件发放信息、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就业失业状况信息、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等内容。
《就业失业登记证》每年第一季度年审。年审工作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街道(乡镇)、社区(村)负责实施。年审的对象为持有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援助对象和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
年审内容主要包括:
(1)劳动者基本信息变化情况。
(2)劳动者就业失业状态变化情况。
(3)享受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情况。
(4)有无转借、转让、出租、伪造、涂改《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行为。
年审合格的,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页内注明“年审合格”。未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注销其就业援助对象资格,停止其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二、就业登记
(一)用人单位新招用劳动者的,应由用人单位统一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并提供人员花名册,新录用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劳动用工登记证》的原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办理就业登记,并提供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起来就业证书)或灵活就业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社区(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失业登记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2个工作内办结。
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年满16周岁,从学校毕业或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业(肄业)证明。
2、从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个体业主等劳动者停止经营的,提供工商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
4、劳动者失地(失林)的,提供国土资源或林业部门出具的征用土地(林地)证明。
5、退役未纳入统一安置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的,提供司法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7、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提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8、其他失业人员应提供户籍所在地社区(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出具的相关失业证明。
(二)从各类用人单位新增失业的,应由用人单位统一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提供人员花名册、《就业失业登记证》、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劳动用工登记证》的原件,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手续。
(三)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劳动的。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8、主动申请终止就业要求或3次拒绝公共就业服务的。
9、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10、其他:户籍迁出本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就业援助对象的认定
(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以及登记失业人员申请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时,需提供以下认定相关资料: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申请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时,需提供《再就业优惠证》或国有企业下岗失业证明。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安置人员:已按企业兼并破产
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申请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时,需提供《再就业优惠证》或国有企业下岗失业证明,一次性安置协议书。
3、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经原劳动部门批准招录用的
集体企业职工下岗失业的。
申请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时,需提供《再就业优惠证》或集体企业下岗失业证明。
4、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申请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时,需提供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证明、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
5、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含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以上,且就业确有困难的“4050”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
申请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时,需提供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证明(一次性安置协议书)或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月以上的证明。
6、符合相关规定的残疾人:是指持有《残疾人证》且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人员。
申请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时,需提供《残疾人证》。
7、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申请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时,需提供无业无收入证明、家庭成员相关资料、结婚证。
8、夫妻双方均连续领取失业金12个月以上的人员。
申请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时,需提供社区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双方领取失业金证明。
9、就业困难的被征地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就业确有困难的失地(失林)劳动者。
申请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时,需提供正在享受最低生活待遇证明和土地征用证明。
10、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毕业两年以内、连续6个月未就业且家庭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高校毕业生。
申请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时,需提供家庭正在享受最低生活待遇证明、连续6个月未就业证明、《毕业证》。
(二)申请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程序
1、本人申请。登记失业人员申请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由其本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应有效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填写《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申请表》。
2、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初审。社区(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进行审核后退还申请人,收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和有效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复印件。经核实并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在《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相关内容后,将公示名单及相关材料统一上报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复核。
3、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复核。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在《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申请表》上签署复核意见,复核《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系统相关内容后,报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4、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审批。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援助卡”页签章注明,并将《就业失业登记证》反馈给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批认定的就业援助对象,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造册备案。
5、就业和社会保障站造册备案。对经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审批认定的就业援助对象,由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登记造册建档。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要对就业援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原持《再就业优惠证》、原《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申请就业援助对象的认定范围、条件和认定程序按本文件执行。对原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目前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不改变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批期限。
五、工作要求
1、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贯彻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的重大举措,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发放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重要意义。要以此次发放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夯实就业基础工作,全面推行就业实名制度,加快推进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不断提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水平,充分保障劳动者跨地区享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的权利。
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领导小组,责任分解落实到人,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新证换发工作启动后,各区县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切实提高《就业失业登记证》在使用过程中的效率,充分发挥使用功能,减少人为损耗,杜绝违规使用情况的发生,更好地为劳动者服务。要进一步规范《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发放流程,建立并落实用证情况统计制度、用证计划申报制度、用证领取申请制度。
2、强化基础,大力推进专网管理。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平台要尽快接入金保工程业务专网,加强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教育,完善相关防护措施,确保用户密码和系统运行安全。
3、制定专门培训计划,认真开展业务培训。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基层平台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将有关内容培训到每一位经办人员,在辖区范围内实现《就业失业登记证》统一的申领发放流程、统一的审验管理机制、统一的服务标准规范。
4、加强宣传,努力营造良好氛围。各区县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通过多种途径,大力宣传建立和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使用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要重点依托服务窗口和基层平台,通过淮北就业网、淮北就业报、设立宣传栏、发放宣传材料、编制问答手册等形式,广泛宣传《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程序和凭证享受就业政策等内容,营造《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使用的良好社会氛围。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北市工商管理局
淮北市国家税务局 淮北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2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