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夏季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
近期,我市持续出现高温天气,为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宣传工作力度
各县区人社局、各有关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防暑降温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把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广泛开展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普及高温防护措施知识,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防护意识。指导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提高依法用工意识。特别是要指导督促平台企业、平台合作企业加强高温天气下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高温津贴等权益保障,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工作,对高温天气下接单的外卖员、快递员等户外劳动者给予适当补贴,并可采取延长配送时间等措施,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严格落实高温津贴发放规定
各县区人社局、各有关用人单位要认真贯彻《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72号)文件精神,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以上包含本数,下同)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发布的为准。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增加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计入工资总额,在用人单位成本中列支。
三、积极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
各县区人社局、各有关用人单位要坚决贯彻《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和市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自觉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要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减轻劳动强度,按照有关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停止安排劳动者进行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尽量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要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并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要严格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对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发生事故伤害或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的,依法认定工伤并落实有关保险待遇。
四、持续加强劳动权益保障监督检查
各县区人社局要加大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要以室外露天作业的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环境卫生、外卖物流等行业企业为重点,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各县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加大因高温天气作业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办理力度,畅通受理渠道,简化优化办案流程,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及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7日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2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