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2021年)
为持续推进“减证便民”,方便企业群众办事,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159号)文件要求,市人社局落实告知承诺制工作并梳理出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现予以公布。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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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材料名称 |
法律依据 |
是否采取告知承诺制 |
开具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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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
校长、专职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教师等的资格证明材料及聘任合同意向书复印件 |
关于印发《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劳社〔200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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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持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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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场所产权材料 |
是 |
房屋产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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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的材料 |
是 |
相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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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参保人员死亡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2、《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193号)。 3、《关于病亡职工遗属抚恤待遇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1]297号)。 4、《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14号)。 |
是 |
公安部门 卫生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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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火化证明 |
是 |
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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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注销登记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四十条;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八条。 |
是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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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宣告 死亡证明 |
是 |
公安部门 卫生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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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是否采取告知承诺制 |
开具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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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职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
参保人员死亡证明 |
《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193号)。 |
是 |
医疗卫生单位/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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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火化证明 |
是 |
殡葬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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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遗属待遇申领(养老保险服务) |
参保人员死亡证明 |
《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193号)。 |
是 |
医疗卫生单位/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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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火化证明 |
是 |
殡葬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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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变更 |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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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2、《关于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服务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27号)。 |
是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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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
是 |
居住地辖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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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工亡职工关系 |
是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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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孤寡老人 |
是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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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学校就读证明 |
是 |
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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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劳务派遣单位住所变更 |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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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
是 |
房屋产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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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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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
是 |
房屋产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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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是否采取告知承诺制 |
开具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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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 |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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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
是 |
房屋产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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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初级、中级)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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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第五十三条。2.《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86号)《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三条。 |
是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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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一级建造师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十二条。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条。3.《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第六条。 |
是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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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一级造价工程师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2.《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章第六条。 |
是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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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2.《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6号)《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三条。 |
是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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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执业药师(药学、中药学)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五条。3.《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二十条。 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79号)第二十三条。5.《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二、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 |
是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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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是否采取告知承诺制 |
开具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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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注册安全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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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2.《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8号)《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三条。 |
是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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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注册测绘师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条。2.《关于印发〈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4号)《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三条。 |
是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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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注册城乡规划师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2.《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6号)第五条。 |
是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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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是否采取告知承诺制 |
开具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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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注册设备监理师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号,2009年1月29日修订)第84项。2.《关于印发〈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40号)《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四条。 |
是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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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
1.《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3〕1号)《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二条。 2.《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3〕3号)第五条。3.《关于调整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设置的通知》(人办发〔2002〕18号)第四条。 |
是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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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翻译专业资格(笔译、口译)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
1.《关于印发〈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3〕21号)第二条。 2.《关于印发〈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3〕17号)第二条。 3.《关于印发〈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51号)第十一条。 |
是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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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注册建筑师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4号) 3.《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2号) 4.《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1994〕第5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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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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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0〕6号) 2.《印发〈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11〕25号) 3.《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1号) 4.《关于印发<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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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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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一级注册计量师、二级注册计量师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关于印发〈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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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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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监理工程师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3.《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7号) 4.《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 5.《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建监〔1996〕462号) 6.《关于做好1998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人办发〔1997〕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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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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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
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
《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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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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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2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