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指导目录(试行)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8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指导目录(试行)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4〕8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6号),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40号)要求,现将《安徽省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指导目录(试行)》(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适用范围及原则
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是指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一定的方式、标准和程序,对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基层平台”)提供的就业服务质量、社会效益、受益群体满意度等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服务绩效给予适当的补助。
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坚持保障基本、以事定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促进基层平台和辖区劳动者建立契约服务关系,不断提升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购买公共就业服务的主体,负责牵头组织和监督管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二、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目录和补助标准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制定、公布《指导目录》;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就业创业工作的需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就业资金状况等因素,会同财政部门在《指导目录》基础上适当增加1-3个公共就业服务项目,新增项目应有明确的服务标准和具体的评估措施。
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量入为出、精打细算的原则,根据资金总量、工作开展情况,商财政部门对补助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幅度上下不超过30%。
三、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实行绩效评估
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失业人员就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服务、创业服务等6个项目,依据安徽省就业失业和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实名制服务记录、就业信息进行核查、评估;促进充分就业项目的绩效评估,采取评分制和好中选优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省级充分就业社区、街道、乡镇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村的评估、认定;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市、县级充分就业社区、街道、乡镇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村的评估、认定,并应当参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平台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1〕39号)的认定标准、考核细则,制定具体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和评估周期。
四、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资金安排及使用
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所需资金可从省转移支付或地方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助、信息系统维护、就业服务设备购置和公共就业服务活动经费,其中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助支出不低于基层平台获得补助资金的40%。
市、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绩效评估结果提出购买服务补助意见,重点补助社区、行政村,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补助标准、实施程序、评估措施等,及时向基层平台公布。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向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购买就业服务的新模式、新机制,不断提高就业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2014年1月6日
附件
安徽省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指导目录(试行)
服务项目 |
服务标准 |
补助金额 | |
1.人力资源管理服务 |
1.1人力资源调查登记 |
及时登记辖区内人力资源信息,录入系统,信息内容完整、真实,更新及时 |
首次登记2元/人/次 更新完善1元/人/年 |
1.2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 |
及时、完整、真实登记劳动者就业失业信息及享受援助政策信息,并及时更新 |
2元/证 | |
2.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 |
2.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 |
建立辖区农村劳动力(含被征地农民)动态基础台账,通过推荐培训、组织招聘会、提供岗位信息等措施,促进农村劳动力(含被征地农民)在省内转移就业 |
就业1人补助100元 |
3.失业人员就业 服务 |
3.失业人员就业服务 |
及时了解辖区登记失业人员信息,提供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政策,通过多种措施促进失业人员实现就业 |
就业1人补助100元
|
4.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
4.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
及时了解辖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提供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政策,通过多种措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 |
就业1人补助300元 |
5.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服务 |
5.1就业困难人员援助服务 |
及时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政策,开展跟踪援助,通过多种措施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
就业1人补助400元 |
5.2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服务 |
及时认定零就业家庭,提供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政策,开展跟踪援助,通过多种措施帮扶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 |
家庭成员就业1人补助1000元 | |
6.创业服务 |
6.创业服务 |
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小额贷款、创业项目等推荐服务,开展跟踪服务,帮助其成功创业 |
成功创业1人补助100元 |
7.促进充分就业 |
7.1创建充分就业社区 |
达到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充分就业社区标准,按程序予以认定 |
国家级补助10000元/次 省级补助8000元/次 市级补助6000元/次 县级补助4000元/次 |
7.2创建转移就业示范村 |
达到省级、市级、县级充分转移就业行政村标准,按程序予以认定 |
省级补助6000元/次 市级补助4000元/次 县级补助2000元/次 | |
7.3创建充分就业街道、乡镇 |
达到省级、市级、县级充分就业街道(乡镇)标准,按程序予以认定 |
省级补助8000元/次 市级补助5000元/次 县级补助3000元/次 | |
8.市定项目 |
市级人社、财政部门确定购买的公共就业服务项目 |
备注:
1.辖区劳动者,是指在辖区内居住6个月以上的劳动者,包括高校毕业生、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
2.更新人力资源信息,是指人力资源基本信息(就业情况、培训情况等)发生变化及时予以更新(系统自动比对更新的内容除外)。
3.实现就业,是指基层平台为劳动者提供推荐参加技能培训、提供岗位信息、开展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经基层平台推荐帮助劳动者实现稳定就业6个月及以上(灵活就业除外),且在安徽省就业失业和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劳动用工登记备案或就业登记。
4.成功创业,是基层平台为劳动者提供推荐参加创业培训、帮助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推荐创业项目等创业服务,帮助劳动者新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稳定经营6个月及以上,且在安徽省就业失业和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就业登记。
5.通过政府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实现就业的劳动者,当年内不再作为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的申请对象。
6.促进充分就业项目,基层平台在一个年度内按最高等次享受补助,不得累加享受,补助资金从县(市、区)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