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4〕541号
关于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2014〕541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减轻高校毕业生就业负担,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现就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落实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政策
2014年起,对毕业生年度认定为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经所在高校给予重点帮扶就业后,仍未实现就业的(升学、出国、参军、参加基层服务项目以及暂无就业意愿、无正当理由放弃学校提供的就业岗位或应聘机会的除外),给予一次性800元求职补贴。
二、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待遇
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活动,培养提升高校毕业生职业能力,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基本生活,从2014年7月1日起,对参加就业见习期间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200元的生活补助,由财政和见习单位各自承担50%。
三、加大基层特定岗位高校毕业保障力度
进一步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特定岗位就业,从2014年9月1日起,对在基层特定岗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岗位补贴人均不低于19800元,其中省财政通过就业资金对皖北地区和大别山区,按照人均12000元给予补贴,其他地区按照人均8400元给予补贴,其余部分由各地财政安排的就业资金承担。用人单位为特定岗位高校毕业生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承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