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就业创业和失业保险政策、服务项目、经办服务机构清单
淮北市就业创业和失业保险政策清单 | ||||
政策名称 | 享受对象 | 政策内容 | 申请条件 | 受理机构 |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 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劳动者),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 按照“属地负责、单位管理”原则,用人单位按规定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为其足额支付岗位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1、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劳动者;2、社会保险补贴。以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5项社会保险费用为标准(不含劳动者自己缴纳部分)给予用人单位。3、用人单位补助。为调动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积极性,按每人每月300元补贴标准给予用人单位补助。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 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劳动者),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 县、区人社部门 |
一次性创业补贴 | 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 | 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 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县、区人社部门 |
就业见习补贴 | 由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大至16-24岁失业青年。16-24岁失业青年,是指有工作能力,暂时无业且要求就业而未能就业的16-24岁人员(其中,虽然从事一定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同失业) | 见习单位按月支付见习生每人每月不低于2000元的生活补助,其中按每人每月1400元的标准由见习单位代为申请见习补贴。一次性补贴 | 经认定的见习单位吸纳离校2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 | 市人才服务中心 |
求职创业补贴 | 由高校应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残疾一级特困人员中的六类困难毕业生 | 由高校应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残疾一级特困人员中的六类困难毕业生按每人1500元 ,一次性补贴。 | 由高校应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残疾一级特困人员中的六类困难毕业生 | 市人才服务中心 |
一次性就业补贴 | 高校毕业生 |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一人补贴3000元。一次性补贴 |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 | 市人才服务中心 |
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 | 企业 | 单个企业稳岗返还资金=7500元(即2018年全省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的6倍)×该企业上年度月均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一次性发放。 | (一)省重点企业(困难企业)名单中企业。纳入省有关部门审核通过的重点企业(困难企业)名单中的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稳岗返还:1.符合失业保险费返还条件;即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用;2、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且非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或“僵尸企业”;3、2018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同期省城镇登记失业率(2.83%),列入国家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名录的煤炭、钢铁企业裁员率放宽至10%。2.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可补缴);3.与工会组织(含企业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二)我市组织认定的重点企业(困难企业)。除符合上述省重点企业(困难企业)具备条件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还需符合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及下列条件之一:1. 2018年度比2017年度进出口总额下降;2. 2018年度比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缴纳总额下降。(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二)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且非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或“僵尸企业”;(三)2018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同期省城镇登记失业率(2.83%),列入国家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名录的煤炭、钢铁企业裁员率放宽至10%。 | 市人社部门 |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 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 1、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形式的灵活就业(即劳动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收入不固定、劳动关系不固定的就业形式),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申报享受社保补贴。 2、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5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450元)和10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 3、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距退休不足5年(含5年)的可以延长至退休。 |
1、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2、灵活就业; 3、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并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
县、区人社部门 |
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 1、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2、小微企业吸纳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 | 1、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由离校2年内,按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2、小微企业吸纳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 1、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2、小微企业吸纳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 | 县、区人社部门 |
创业担保贷款 |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人员自主创业的;2、小微企业 |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人员自主创业的,个人贷款金额不超过15万,按规定给予贴息。 2、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给予50%贴息(按当年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 |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人员自主创业的;2、小微企业 | 市、县人社部门 |
创业培训 | 有创业意愿和创业培训需求的城乡各类劳动者、毕业前一年度的在校大学生。 | 有创业意愿和创业培训需求的城乡各类劳动者、毕业前一年度的在校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的,其中:创业意识培训100元/人,创办企业培训(改善企业培训)1000元/人,创业模拟实训1300元/人(其中软件费300元/人),创业基地实训800元/人。一次性补贴。 | 有创业意愿和创业培训需求的城乡各类劳动者、毕业前一年度的在校大学生。 | 县、区人社部门 |
税费减免政策 | 1、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创业人员;2、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的企业。 | 1、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享受3年;2、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的企业,按企业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享受3年 | 1、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创业人员;2、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的企业。 | 市人社部门 |
重点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 重点企业 | 重点企业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对安排在职职工到技工院校接受“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企业支付的培养费用的60%给予补贴,每人每年最高补贴6000元,具体要求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通知》执行。对开展转岗培训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不低于8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费用补贴 | 支持重点企业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对企业安排在职职工到技工院校接受“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 | 市级人社部门 |
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 | 培训机构、个人 | 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伙食、住宿和交通补助。伙食补助标准为30元/人/天,住宿补助标准为50元/人/天,交通补助标准为20元/人/天。伙食补助采取补给培训机构与直补个人相结合办法。 | 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 县、区人社部门 |
校企培训对接奖励 | 省内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 | 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人均100元标准给予奖励。 | 省内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与省内民营、小微企业开展培训就业对接的,根据培训后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实现稳定就业的人数 | 县、区级人社部门 |
紧缺职业(工种)省内就业补贴 | 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与省内企业开展紧缺职业(工种)定向培养的学生。 | 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学生3000元就业补贴,一次性。 | 学生毕业后与培养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实现稳定就业的 | 县、区级人社部门 |
转移就业补助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由输出地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500元标准给予补贴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重点企业失业人员到其他单位就业且免收失业人员费用,签订6个月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 | 县、区级人社部门 |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个人 |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鉴定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按15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一次性补贴。 | 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五类人员。 | 县、区级人社部门 |
求职补贴 |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 当年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1500元求职补贴,随第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一并发放,个失业期内只享受一次。 | 当年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 县、区级人社部门 |
就业补贴 | 用人单位 | 招用领取2个月以上失业保险金人员,签订12个月以上固定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按所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期剩余失业保险金的70%,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用人单位最多每人5000元的就业补贴。 | 招用领取2个月以上失业保险金人员,签订12个月以上固定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 | 市、县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
失业保险费返还 | 企业 | 单个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按企业及其职工2018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含补缴费用)的50%计算。 |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二)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且非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或“僵尸企业”;(三)2018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同期省城镇登记失业率(2.83%),列入国家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名录的煤炭、钢铁企业裁员率放宽至10%。 | 市级人社部门 |
淮北市就业创业和失业保险服务项目清单 |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 | 经办机构 |
《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 |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 | 为劳动者提供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等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 市本级、各县区人社部门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1、零就业家庭成员;2、大龄就业困难人员;3、长期失业人员;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6、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 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认定,帮助其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实现再就业 | 县区人社部门 |
公共就业招聘服务 | 用人单位 | 为用人单位提供公共就业招聘服务. | 市本级、各县区人社部门 |
求职登记 | 求职者 | 为求职者提供求职登记服务 | 市本级、各县区人社部门 |
就业政策咨询 | 就业创业者 | 为就业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 | 市本级、各县区人社部门 |
人事代理人员及人才综合服务 | 代理人员 | 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的证明,复印档案相关材料 | 市本级、各县区人社部门 |
创业指导服务 | 创业者 | 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与创业指导服务 | 市本级、各县区人社部门 |
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接收 | 普通高校毕业生 | 对到我市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办理协议鉴证、报到 | 市本级、各县区人社部门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 流动人员 | 流动人员档案的转出,转入 | 市本级、各县区人社部门 |
淮北市就业创业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清单 (人社) | ||||
经办项目 | 层级 | 机构名称 | 办公地址 | 联系电话 |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 濉溪县 | 濉溪县公共就业与人才服务中心 | 濉溪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 0561-7505617 |
相山区 | 相山区就业服务指导站 | 相山区民政局1楼大厅 | 0561-3198139 | |
杜集区 | 杜集区就业服务指导站 | 杜集区人民政府 | 0561-5227991 | |
烈山区 | 烈山区就业服务指导站 | 烈山区原人民法院内 | 0561-4685592 | |
一次性创业补贴 | 濉溪县 | 濉溪县公共就业与人才服务中心 | 濉溪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 0561-7505617 |
相山区 | 相山区就业服务指导站 | 相山区民政局1楼大厅 | 0561-3198139 | |
杜集区 | 杜集区就业服务指导站 | 杜集区人民政府 | 0561-5227991 | |
烈山区 | 烈山区就业服务指导站 | 烈山区原人民法院内 | 0561-4685592 | |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 濉溪县 | 濉溪县公共就业与人才服务中心 | 濉溪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 0561-7505617 |
相山区 | 相山区就业服务指导站 | 相山区民政局1楼大厅 | 0561-3198139 | |
杜集区 | 杜集区就业服务指导站 | 杜集区人民政府 | 0561-5227991 | |
烈山区 | 烈山区就业服务指导站 | 烈山区原人民法院内 | 0561-4685592 | |
创业担保贷款 | 市本级 | 淮北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0561-3025019 |
濉溪县 | 濉溪县公共就业与人才服务中心 | 濉溪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 0561-7505617 | |
创业培训 | 濉溪县 | 濉溪县公共就业与人才服务中心 | 濉溪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 0561-7505617 |
相山区 | 相山区就业服务指导站 | 相山区民政局1楼大厅 | 0561-3198139 | |
杜集区 | 杜集区就业服务指导站 | 杜集区人民政府 | 0561-5227991 | |
烈山区 | 烈山区就业服务指导站 | 烈山区原人民法院内 | 0561-4685592 | |
税费减免政策 | 市本级 | 淮北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0561-3027763 |
就业见习补贴 | 市本级 | 淮北市人才服务中心 | 淮北市人才服务中心 | 0561-3050620 |
求职创业补贴 | 市本级 | 淮北市人才服务中心 | 淮北市人才服务中心 | 0561-3050620 |
一次性创业补贴 | 市本级 | 淮北市人才服务中心 | 淮北市人才服务中心 | 0561-3050620 |
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 | 市本级 | 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 |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0561-3043861 |
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 濉溪县 | 濉溪县公共就业与人才服务中心 | 濉溪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 0561-7505617 |
相山区 | 相山区就业服务指导站 | 相山区民政局1楼大厅 | 0561-3198139 | |
杜集区 | 杜集区就业服务指导站 | 杜集区人民政府 | 0561-5227991 | |
烈山区 | 烈山区就业服务指导站 | 烈山区原人民法院内 | 0561-4685592 | |
重点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 市本级 | 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0561-3195768 |
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 | 濉溪县 | 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0561-6077948 |
相山区 | 相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相山区人民政府 | 0561-3193460 | |
杜集区 | 杜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杜集区人民政府 | 0561-3091991 | |
烈山区 | 烈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烈山区原人民法院内 | 0561-4685593 | |
校企培训对接奖励 | 濉溪县 | 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0561-6077948 |
相山区 | 相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相山区人民政府 | 0561-3193460 | |
杜集区 | 杜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杜集区人民政府 | 0561-3091991 | |
烈山区 | 烈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烈山区原人民法院内 | 0561-4685593 | |
紧缺职业(工种)省内就业补贴 | 濉溪县 | 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0561-6077948 |
相山区 | 相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相山区人民政府 | 0561-3193460 | |
杜集区 | 杜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杜集区人民政府 | 0561-3091991 | |
烈山区 | 烈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烈山区原人民法院内 | 0561-4685593 | |
转移就业补助 | 濉溪县 | 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0561-6077948 |
相山区 | 相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相山区人民政府 | 0561-3193460 | |
杜集区 | 杜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杜集区人民政府 | 0561-3091991 | |
烈山区 | 烈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烈山区原人民法院内 | 0561-4685593 | |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濉溪县 | 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0561-6077948 |
相山区 | 相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相山区人民政府 | 0561-3193460 | |
杜集区 | 杜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杜集区人民政府 | 0561-3091991 | |
烈山区 | 烈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烈山区原人民法院内 | 0561-4685593 | |
求职补贴 | 濉溪县 | 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0561-6077948 |
相山区 | 相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相山区人民政府 | 0561-3193460 | |
杜集区 | 杜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杜集区人民政府 | 0561-3091991 | |
烈山区 | 烈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烈山区原人民法院内 | 0561-4685593 | |
就业补贴 | 市本级 | 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 |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0561-3043861 |
濉溪县 | 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0561-6077948 | |
失业保险费返还 | 市本级 | 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 | 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0561-3043861 |
市、县、区财政局社保科(股)清单 | |||
层级 | 机构名称 | 办公地址 | 联系电话 |
淮北市 | 淮北市财政局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路190号 | 0561-3053860 |
濉溪县 | 濉溪县财政局 | 濉溪县濉溪镇沱河路 | 0561-6077912 |
相山区 | 相山区财政局 | 相山区人民政府 | 0561-3193363 |
杜集区 | 杜集区财政局 | 杜集区人民政府 | 0561-3093966 |
烈山区 | 烈山区财政局 | 烈山区财政局宿丁路1号 | 0561-46859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