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问答
一、本次降低养老保险费率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与以往阶段性降低养老保险费率政策有何区别?
答:从2019年5月1日起执行。与以往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不同的是,这次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是长期性的制度安排,企业可享受长期政策红利。
二、养老保险降低费率后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分别是多少?
答:本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降低后,单位缴费费率(含机关事业单位)降为16%;个人缴费费率仍为8%。
三、此次养老保险费率降低后,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费率有调整吗?
答:此次养老保险费率调整,只降低了单位缴费费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不变,仍按20%执行。
四、除了养老保险降低费率外,还有其它社会保险降费率吗?
答:除了养老保险降低费率,还将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执行时间和具体规定为: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失业保险总费率仍按1%(单位0.5%、个人0.5%)执行,工伤保险费率仍以现行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50%。
五、参保单位2019年5月1日以前欠费或补缴2019年5月1日前费用的,是否按降低后的费率进行补缴?
答: 2019年5月1日以前参保单位形成的历史欠费或补缴2019年5月1日前费用的,应按费款所属期对应的费率政策执行。
六、此次社保缴费基数是如何调整的?
答: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原执行的“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为“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七、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是如何规定的?
答: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由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八、2019年5月、6月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是多少?
答:目前,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结算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2019年5月、6月仍属于2018年缴费年度,缴费基数以2017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为13556.22元/月和2711.24元/月。